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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是在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正因为司法鉴定意见的定义,其作为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是采信度最高的,因为当事人想凭非本专业的知识来质疑鉴定专家,难度非常大。法官也非鉴定领域专业人员,指望法官自行发现鉴定意见错误并不采纳的可能性也不大。那么对于鉴定结论不利一方当事人,如何做才可能让法院不采纳该意见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进行解读。
笔者以代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过程来明晰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的角度。
一、基本事实
在某市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行人,发生事故后,交警以简易程序认定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行人住院后月余死亡,但尸检报告显示机动车对死因仅有促进作用而非主因,经听证,未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刑事立案。
行人一方家属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在诉讼中保险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北京某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为交通事故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作用。毫无疑问,该鉴定意见对机动车一方不利,不仅会增加赔偿额度,还可能因此面临牢狱之灾。
二、提出异议
在该鉴定意见出现后,机动车一方当事人遂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笔者了解事实并查阅第一次开庭笔录后,发现诸多问题,明确了必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质疑而不能等质证的诉讼策略,笔者提出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该案产生鉴定意见与公安机关委托尸检结论性质相同,属重复鉴定。
在本案审理前,公安机关委托尸检的目的便是确定交通事故与死亡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本次鉴定的结论虽为原因力鉴定,但本质与尸检性质一致,法院完全可以采纳尸检结论而不能重复鉴定。
2.鉴定事项未告知被告且前后矛盾。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性质为“医疗费必要性鉴定”,即鉴定死者生前花销的医疗费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是否必要,是否有过度医疗的行为存在,而最终的鉴定性质却是原因力鉴定。
3.鉴定申请书未送达被告。
在庭审时,保险公司称庭后补交鉴定申请书,而该鉴定申请书未在鉴定前送达被告,且该鉴定申请书的落款日期早于庭审日期,故系开庭前就已产生,与保险公司称庭后补交鉴定申请书相矛盾。
4.法院委托鉴定程序违法。
(1)按照司当法实践,应先在本市范围内寻找鉴定机构,而法院径行委托省外鉴定机构。
(2)按照司法实践,应当摇号确定鉴定机构而非指定鉴定机构。
(3)确认鉴定机构的过程,被告未参加也不知情。
(4)鉴定所需材料未质证。
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一点,也是可以直接推翻鉴定结论的一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之规定,对鉴定材料质证是司法鉴定必经程序,如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未达成一致或人民法院未对鉴定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定,那么根据该鉴定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必然是存在效力瑕疵的。
5.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
(1)鉴定意见书内容不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三)鉴定材料;
(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本案涉及鉴定书中,没有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因为缺乏原理、方法,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2)鉴定过程未通知被告参加。
(3)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进行原因力鉴定的前提下未退鉴。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了死亡原因鉴定的类型,“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涉案鉴定需要以尸体作为鉴材,起码应当有器官组织进行病理学检验与诊断,鉴定机构仅根据病历作出鉴定,系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行为。
6.鉴定机构据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不足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笔者相继提出鉴定结论参考文献《内科学》及《损伤与疾病》中,鉴定结论引用部分以偏概全,分别在《内科学》第300页及《损伤与疾病》105页找到了以偏概全的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而本案鉴定机构越过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仅引用其他专家出版的书籍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必然导致鉴定结论错误。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亦存在类似规定,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团体标准或者该专业领域通行的技术方法。
三、答复及撤回司法鉴定意见
在收到当事人的异议书后,鉴定机构虽进行了答复,但答复内容都规避当事人的主要异议点。在两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向法院撤回了该鉴定意见。至此,当事人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截至发稿该案尚未判决。